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 州 市 民 政 局
沧建〔2021〕32号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 州 市 民 政 局
关于2021年市区城市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
新华区、运河区住建局、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规定,城市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财产的”的标准执行,具体认定工作由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州市民政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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