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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这一片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沧州经济开发区网站  作者:小白  2018-01-27 16:32

[摘要] 东方世纪家园(安置区)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套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房天下讯:

东方世纪家园11647元/平方米[运河区]世纪家园59套在售(安置区)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套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套道路工程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道路工程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

依据相关规定,沧州市人民政府为东方世纪家园11647元/平方米[运河区]世纪家园59套在售(安置区)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套道路工程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对该道路工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1、依据沧规选字〔2016〕8号文件批复,南北向规划路:红线宽25米;东西向规划路:红线宽20米。

2、东方世纪家园11647元/平方米[运河区]世纪家园59套在售以西、黄河东路以南区域涉及的国有土地。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在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另行通知)

四、预评估价格

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所占土地进行了预评估,沧开发国用(2015)第00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000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拟征收土地面积2980.631平方米。河北嘉泽土地评估有限公司预评估价格为2781元/平方米;河北金盛德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预评估价格为2970元/平方米;河北瑞安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预评估价格3050元/平方米;采用中位价的方式,预评估结果为:预评估价格2970元/平方米。

房屋的认定及抵押房屋的处置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六、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1、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补偿全部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在被征收人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同时,由征收单位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款。

2、补偿金额

住宅房屋补偿总金额包括: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它补偿和奖励等。

3、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由被征收人推选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室内房屋装修的补偿、生产物资和设备搬迁补偿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补偿费: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执行,其它类型的房屋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时间按6个月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5)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6)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电话移机费88元/部、空调移装费2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套、太阳能移装费40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它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7)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出让的,由评估公司评估补偿;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权利性质是划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奖励和补助

签订协议期限为15天。奖励期限为签订协议期限前5天。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的,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补助:

1、在房地产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给予5%作为奖励;

2、对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无证房屋及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格的80%给予助拆补助;

3、按红线范围内土地证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

4、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无手续的建、构筑物,但有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应对企业的经营损失由评估公司给予评估补偿。

九、拆除房屋

1、规划红线内房屋拆除部分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拆除面积,需要修缮的,修缮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拆除部分面积的,须办理面积变更手续。

3、对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相关规定

1、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未签订协议的,有合法用地手续及合法的被征收房屋,取消本方案中的全部奖励和补助。

2、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执行。

3、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征收工作中相关通知等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十一、本方案由沧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可依据方案相关条款制定实施细则。

沧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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