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几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了几起擅自占用土地建房案件的处罚结果。
房天下讯:
近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几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了几起擅自占用土地建房案件的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国土资运南罚字【2017】第074号)
沧州市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刘舒庄集体土地建住宅楼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刘舒庄集体土地441.5平方米(折合0.66亩)建住宅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占地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本机关已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给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按每平方米20元,共计8830元(捌仟捌佰叁拾元整),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沧州市建行署西办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名称:沧州市非税收管理局,账号:1300169510805000279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在勇
电 话:5507210
地 址: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北大道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沧国土资运南罚字【2017】第073号)
吴国文: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9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运河区张庄子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运河区张庄子村集体土地1260平方米建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占地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6、地类及规划情况认定意见;
7、违法责任人身份证复印。
本机关已于2017年11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给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在勇
电 话:5507209
地 址: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北大道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沧国土资运南罚字【2017】第078号)
隋德恒: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3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肖家园村集体土地建仓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肖家园村集体土地1248平方米(折合1.87亩)建仓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占地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本机关已于2017年11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给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按每平方米20元,共计24960元(贰万肆仟玖佰陆拾元整),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沧州市建行署西办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名称:沧州市非税收管理局,账号:1300169510805000279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在勇
电 话:5507210
地 址: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北大道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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