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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要盖限价房了!就在这片旧城区

新华区 官网  作者:肖敏  2017-10-02 08:36

[摘要] 大消息!沧州要盖限价房了!就在这片旧城区。

房天下讯:

关于对《沧州市东华锦园限价房住房保障项目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沧州市东华锦园限价房住房保障项目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

在此期间,征收工作队员将同时入户送达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资料,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办公地址: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25号

联系 电 话:3024599

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 批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 为东华锦园限价房住房保障项目区域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四至:东至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西至中国化工供销沧州公司,南至河北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至河北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本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全部为货币补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的同时,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 权证、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收回。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货币补偿总金额包括:土地补偿金额、地上物补偿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它补偿、奖励等。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土地、地上物价值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物资和设备搬迁补偿费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参照住宅标准,按有效证件内建筑面积(含认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或按照有效证件内土地面积每月每平米14元补偿,时间按6个月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实际产生损失评估确定。

(5)其它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及网络移装费10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不在此列的其它补偿,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拆除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确定的房屋拆除公司负责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奖励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给予被征收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

2、按合法使用土地面积给予300元/每平米自行安置费补助。

3、在土地证载面积内,搭建、接建等按市场重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对不 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对院内搭建、扩建、临建等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先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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