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沧州发改委网站网民反映的首次供热新建居民用热费用等问题
房天下讯:
针对沧州发改委网站网民反映的首次供热新建居民用热费用等问题,一并回复如下:
一、关于首次供热的新建小区供热收费问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字〔2016〕132号)规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对首次供热的新建小区实行整体供热、热费由开发商缴纳、计入房价、不再向居民收取。但由于商品房销售实施预售制,6月21日前销售的商品住宅供热费用没有计入房价,开发商难以执行。为明确政策界限,我委向河北省物价局递交了《关于新建居民住宅首次供热收费政策问题的请示》(沧发改商价〔2016〕506号),请河北省物价局对此类问题予以解答。省物价局答复:冀价管字〔2016〕132号文件是指导性文件,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 管理,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时间节点。
鉴于此,经我委与两个集中供热企业多次协商,并经 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对今年首次供热新建小区居民采取过度政策,采取居民户用热交费、不用热供热单位不收费政策。2017年开始严格按照132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住房保证金
三、关于空置费问题
沧州市发改委《关于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的通知》(沧发改函〔2016〕60号)规定,自2016年供热季开始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空置费)。
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可拨打12358举报。
沧州市发改委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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