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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沧州市美丽乡村建设 民居改造实施方案

房天下  作者:梦洁  2016-07-27 16:10

[摘要] 2016年沧州市美丽乡村建设 民居改造实施方案。

房天下讯:

2016年沧州市美丽乡村建设 民居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村民居改造工作,根据《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民居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民居改造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安排部署,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科学规划、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群众主体的原则,推动民居改造工作的开展。通过大力推广新型特色民居设计方案,对现有民居院落、厨房、厕所以及屋顶、檐口、立面、门窗、房角线、院墙、门楼、楹联等实施改造,提升民居节能减排和适宜性,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塑造具有农村特点、地方特征、乡村风貌的特色民居。在民居改造中,积极应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等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样式,引导民居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节能环保、特色鲜明、美观实用。

二、工作目标

完成12000户民居改造示范户,推动民居节能改造的开展;完成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加快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基本居住安全问题。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各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高质量完成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村规划编制工作,提出民居改造的建筑风格、建筑形式、建设层数、外墙材料、文化符号、风貌特色等风貌控制要素指引。民居改造坚持原有民居改造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民居改造任务较重的重点村,鼓励规划编制单位联合建筑设计单位合作编制规划,提高民居专项规划设计水平。

(二)提高民居设计水平。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会同当地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美丽乡村民居设计方案》的指引,组织建筑设计、规划编制等单位设计当地民居改造实施方案,供民居设计参考或民居改造选用。对民居改造户,要逐户提供设计方案。民居设计方案应具有地方特色、乡土风貌、现代品质,注重建筑节能、整体功能、设施配套、庭院景观、环境协调、传统文化保护,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开展乡村旅游创造条件。限额以上工程、加层改造、平改坡的民居改造示范户,应由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和结构安全。

(三)创新民居改造实施机制。民居改造要尊重农民意愿,以农民为实施主体,由农民自主选择改造方式、建设方案和造价标准,建立“当地政府引导+农民实施主体+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服务+专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建设”的民居改造实施机制。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确保民居改造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升民居改造的水平。改造后的民居,应达到结构安全、功能完善、形态优美、庭院布局合理、造价适当、整体风貌协调统一。限额以上及其他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民居改造示范户,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其他民居改造鼓励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提高改造效果。

(四)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民居改造中,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结构体系,保持民居的风貌特色,提高民居的品质。房屋围护结构要科学利用乡土绿色建材,并积极采用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节能经济的新材料新技术。供暖、通风、照明等用能设备要采用有效节能技术与措施。大力推广节能门窗、节水洁具和新能源技术,提高民居的节能效果。积极应用推广轻钢结构和装配式住宅

(五)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优先帮助住房危险、经济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技术指导服务、风貌管控等要求,保证改造的质量。加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由县级财政采取“一卡通”的方式,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改造户手中。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公示制度,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六)组织开展示范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当地民居改造示范任务中,要因地制宜开展各类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民居改造工作,引导农民科学建房。要大力推动绿色农房建设示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绿色农房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190号)要求,组织绿色建材下乡,推广绿色农房建设方法和技术,建成一批绿色农房。

(七)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的要求,加强对民居改造质量安全指导和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改造的质量和安全。要建立民居建设适用建材、产品目录,方便农民群众选用,并尽可能降低建造费用。

四、时间安排

(一)2016年6月底前,宣传发动、制定实施方案阶段。各县(市、区)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发动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民居改造实施方案,落实具体民居改造户,并完成民居改造方案设计。

(二)2016年11月25日前,全面推进阶段。各县(市、区)根据民居改造任务安排情况,指导民居改造户按照设计方案,实施民居改造。

(三)2016年12月25日前,总结验收阶段。对各县(市、区)民居改造进行验收,总结各县(市、区)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并将验收结果纳入各县(市、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市级补助资金的筹措,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农工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民居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县(市、区)也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强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完成民居改造示范任务及推动当地民居改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明确各项政策措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各县(市、区)2016年重点村农户数量,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县(市、区)民居改造的示范户数(附后)。县(市、区)按照优先向省重点片区和整村推进的重点村倾斜等要求,将民居改造示范任务落实到村和具体改造户。对分散承担民居改造示范任务的重点村,每村安排民居改造示范户不低于10户。

(三)落实资金支持政策。县(市、区)要加大对民居改造的支持力度。县(市、区)美丽乡村办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各级民居改造资金和整合相关资金,制定原有民居改造及新建示范户的分类补助的具体标准及补助办法,推动民居改造工作。同时,要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四)搞好技术指导。县(市、区)要组织规划、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等专家,加强民居改造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工作,做好施工质量安全巡查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民居改造的质量、安全和综合效果。加强宣传和引导,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营造推动民居改造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导考核。市住建局将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开展重点督导,督促各县(市、区)民居改造工作,并对各县(市、区)民居改造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美丽乡村建设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市、区)要建立民居改造示范户台账,及时掌握各户、村、乡镇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跟踪督导问效,抓好民居改造工作的组织推动,并每月25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标签:沧州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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