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总登记区域
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
二、土地总登记期限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申请的不再按照土地总登记办理。
三、土地总登记收件地点及时间
资料报送地点: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资料报送时间:土地调查人员调查本村时提交。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五、其他事项
依法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确权登记手续。不办理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地籍调查指界的,按《土地登记办法》和《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2208306联系人:李女士
沧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来源:沧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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